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排**号。因赌博,于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处于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中里家中,酒后与家人发生冲突,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求郭某某停止辱骂他人的行为并欲将其带至派出所了解情况,郭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造成辅警马某某受伤、制服损坏。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郭某某于当日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江红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581089****;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71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