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蚌埠市禹会区**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3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2020年5月4日至5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无号牌白色猎豹牌越野车至蚌埠市**道**道交叉口附近,见有治超执法工作人员驾驶执法车辆拦截涉嫌超载的皖******号重型半挂货车。为了帮助该货车逃脱查处,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无号牌白色猎豹牌越野车沿东海大道左转至G206国道向马城方向追去,在追上执法车后,采用S弯、别车、频繁刹车等方式阻碍执法车辆拦截大货车,为大货车创造逃跑时机。在车辆行驶至G206国道禹会村路段时,为阻止常态流动治超站路政员龚某某所驾号牌皖******路政执法车,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白色越野车向左侧别车,致使皖******路政执法车右前部与越野车发生碰撞,越野车横停路中,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大货车乘机逃离。随后被告人郭某某与同车人员弃车后步行逃离现场,路政员龚某某拨打110报警。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郭某某家属赔偿了蚌埠市常态流动治超站皖******路政执法车的维修费用人民币2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发票、收条、执法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
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吴某某、常某某、成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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