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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1日2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小区门口,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候某某的工作,辱骂、殴打候某某,妨害正常防疫管控秩序。民警接警到现场后,被告人郭某某仍拒不配合,触碰民警配枪,暴力抗拒传唤,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候某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雪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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