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现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郭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郭某甲在阳新县**镇**村**山场旁边的荒地干农活,计划将地里的荒草烧了以后种植白菜。被告人郭某甲先用水泵抽水淋湿了计划烧除的荒草的四周,然后用火机点燃荒草,并在燃烧的过程中对已烧过的柴灰浇水。不料突然起风将正在燃烧的荒草吹到了山脚的荒草丛中,从而引发山火,被告人郭某甲赶忙用铁锹等工具打火,却无法打熄,便主动报警求助,后仍未能及时将火扑灭,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
经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39.47公顷,折合592.0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30.33公顷,折合454.9亩;其中竹林5.25公顷,折合78.7亩;荒地3.89公顷,折合58.4亩。受害树种为杉树、马尾松、油茶、樟树、其他阔叶树种。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主动报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森林火险等级证明、气象资料证明等书证;2.证人成某甲、成某乙、成某丙、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等人的证言;3.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工作记录;5.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主动报警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保华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在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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