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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失火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72********,汉族,小学肄业,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邵阳县**村**组**号,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旁私房。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9月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电焊机前往怀化市国际商贸城负一楼1221号商铺焊接商铺卷闸门支架时,因被告人郭某某未做好防火措施,高温焊珠通过1221号商铺和1220号商铺间隔板的空隙溅落在1220号朱朱时尚名包商铺的货物上,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49,352元。

2020年9月7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郭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通知书、补充证据材料复函、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火灾损失统计表、清点照片、调查报告、调查登记表、记录、火灾事故认定书、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廖某某、曾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湖南天宁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过于自信引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晓云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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