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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失火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某市公安局新家园派出所;现住址:怀某市何家堡乡***新农村。2019 年4月8日因失火被怀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9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9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山西省怀某市**乡**村南上坟烧纸时将周围苗圃树木引燃发生火灾。经怀某市林业局勘验:苗圃被烧毁树木面积为164亩。经怀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53亩被烧毁树木价值伍佰捌拾玖万贰仟陆佰元整(小写5892600元),11亩树木过火无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及家属与被害人某某某、张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被害人某某某陈述;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材料;怀某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怀某市林业局林业勘验、检查笔录;怀某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烧毁153亩树苗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过失导致苗圃发生火灾,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伍佰捌拾玖万贰仟陆佰元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喜斌

检察官助理:闫淑红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4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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