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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失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03194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路**号,农民。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高季,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花龙镇村杨家圪崂小组区域内,用随身携带的焊枪打火机将荒草点燃,随即火势蔓延,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告人郭某某引起火灾的过火面积为154.59亩,地类为特灌林地、宜林地、建设用地和耕地,其中林业用地86.31亩,特灌林地63.85亩、宜林地22.46亩,树种有柠条、杂草等。柠条部分树皮被烧焦,林下地表枯草、落叶全部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林地权属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灌木林地4公顷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郭某某年满七十五周岁,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雷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53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被告人郭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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