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2月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8********,汉族,小学,经商,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州区**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起,被告人郭某某陆续与十三名被害人签订汽车代购合同,在收取被害人购车款后恣意妄为,不为客户采购车辆,而是将购车款挪作他用,绝大部分钱被郭某某转至网络赌博网站帐户进行网络赌博输光,共骗得被害人资金共计3208774元,赌博输掉了其中的310多万余元。分别如下:
1.2019年5月20日,江西省乐安县辉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彭某某与郭某某联系购买一辆日产轩逸小汽车,与郭某某口头约定好汽车代购条款后,彭某某履约支付了购车款105450元。在收到购车款后,郭某某未履约采购上述车辆,而是将购车款挪作他用和进行网络赌博,将105450元挥霍一空。
2.2019年5月25日起,郭某某先后与江西省新干县鼎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联系销售四辆本田思域、一辆大众朗逸小汽车,双方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后,刘某某履约陆续支付了购车款共计613000元。在收到购车款后,郭某某未履约采购上述车辆,而是将购车款挪作他用和进行网络赌博,将其中的583000元挥霍一空。
3.2019年5月31日起,江西省吉安县车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先后与郭某某联系购买一辆大众朗逸,一辆现代,一辆丰田共三辆小汽车,与郭某某口头约定好汽车代购条款后,李某履约支付购车款共256500元。在收到购车款后,郭某某未履约采购上述车辆,将购车款挪作他用和进行网络赌博,将其中的206500元挥霍一空。
4.2019年6月5日,江西省章贡区众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与郭某某联系购买一辆本田思域小汽车,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后,高某某履约支付了购车款100000元。在收到购车款后,郭某某未履约采购上述车辆,将购车款挪作他用和进行网络赌博。将100000元挥霍一空。
5.2019年6月9日起,江西省南城县车行天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游某某与郭某某先后联系购买现两辆别克威朗,一辆东风雪铁龙,一辆大众朗逸共四辆小汽车,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后,游某某履约先后共支付了353000购车款。在收到购车款后,郭某某未履约采购上述车辆,将购车款挪作他用和进行网络赌博,将其中的313000元挥霍一空。
6.2019年6月12日,江西泰和县弘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肖某与郭某某联系购买一辆本田思域小汽车,与郭某某口头约定好汽车代购条款后,肖某履约支付了购车款85000元。在收到购车款后,郭某某未履约采购上述车辆,将购车款挪作他用和进行网络赌博。将85000元挥霍一空。
7.2019年6月19日,江西省吉安县的胡某与郭某某联系购买一辆新桑塔纳小汽车,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后,胡某履约支付了购车款45000元。在收到购车款后,郭某某未履约采购上述车辆,将购车款挪作他用和进行网络赌博。将45000元挥霍一空。
8.2019年6月24日,郭某某看到江西省遂川县金晨汽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甲发布的求购一辆大众迈腾小汽车的信息后,与刘某甲联系并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刘某甲履约支付了购车款189100元。在收到购车款后,郭某某未履约采购上述车辆,将购车款挪作他用和进行网络赌博。将189100元挥霍一空。
9.2019年6月24日,江西省新干县悦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唐某某与郭某某联系购买一辆东风雪铁龙小汽车,双方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在收到86300元购车款后,郭某某未履约采购上述车辆,将购车款挪作他用和进行网络赌博。将86300元挥霍一空。
10.2019年6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唐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宋某与郭某某联系买一辆奥迪小汽车,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在收到转来的321207元购车款后,郭某某未履约采购上述车辆,将购车款挪作他用和进行网络赌博。将321207元挥霍一空。
11.2019年6月30日,郭某某看到江西省万安县腾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郭某甲发布的求购一辆宝马小汽车后,与郭某甲联系并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郭某甲履约支付了购车款291317元。在收到购车款后,郭某某未履约采购上述车辆,将购车款挪作他用和进行网络赌博。将291317元挥霍一空。
12.2019年7月1日起,江西省吉州区的汽车销售人员顾某与郭某某联系购买一辆别克君越和一辆奔驰GLS300小轿车,约定好相关条款并收到739100元购车款之后,郭某某未履约采购上述车辆,将购车款挪作他用和进行网络赌博,将739100元挥霍一空。
13.2019年7月7日,郭某某看到江西省新干县百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邓某某发布的求购一辆福特蒙迪欧小汽车信息之后,与邓某某联系并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在收到邓某某支付的购车款145800后,郭某某未履约采购上述车辆,将购车款挪作他用和进行网络赌博。将145800元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记录、赌博收入、转出明细、活期历史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企业信息》、《企业投资方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郭某某收取及退还被害人购车款明细表;2.被害人的陈述:彭某某、刘某某、李某、高某某、游某某、肖某、胡某某、刘某甲、唐某某、宋某、郭某甲、顾某、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浦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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