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53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二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蒲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3月16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男,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为了偿还债务,于2016年1月5日以每天180元的价格在**镇樊某某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陕E*****的白色马自达3轿车,后郭某某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白水县居民于某某,后经王某1联系,于某某以2.6万元的价格又将该车出售给蒲城县二手车店经营者王某2。郭某某非法所得3万元,除1500元被于某某当时作为利息扣除,1500元用于清偿借于某某3万元借款利息,10000元左右用于清偿车辆租赁费用外,剩余部分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鉴定,该车被骗时价格53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汽车租赁合同、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高某某、杨某1、于某某、杨某2、王某2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蒲价认定(20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世平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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