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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受贿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现为广州市**职工(机关工勤人员),住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栋**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受贿罪一案,由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于同年12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在辩护律师高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广州市**职工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单位授权的工作账号、密码,在手续不齐全、驾驶证持有人未到现场、未核对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帮助社会中介人员何某某违规办理驾驶证转入业务共计3,021宗,并分约140次收受何某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2020年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本案诉讼卷宗共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被告人郭某某退回人民币5万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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