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受贿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党员,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正科级审判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住****家园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受贿罪,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丁某某、徐某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具体犯罪如下:

1、非法收受律师丁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1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某某在办理原告刑某某、那某某分别诉被告通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通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丁某某为了让被告人减少损失,在科尔沁大街与民主路口,将1万元现金装在牛皮纸信封里送给郭某某。

2、非法收受律师徐某某人民币0.5万元。

    2009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某某在办理原告王某某、杨某某诉被告科尔沁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杨某某代理律师徐某某为了郭某某审理过程中照顾原告,尽快办理案件,在科尔沁区太平洋广场将0.5万元现金装在黑色手提公文包送给郭某某。

3、非法收受律师刘某某人民币0.5万元。

    2009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某某在办理原告马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代理律师刘某某为了让郭某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帮助原告,给原告多赔偿点钱,在科尔沁区法院,将0.5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里送给郭某某。

4、非法收受律师王某某人民币0.2万元。

    2016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某某在办理原告**房屋开发公司诉常某某房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告找不到,原告**房屋开发公司代理律师王某某为了让郭某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帮助原告找到被告地址进行送达,委托实习女律师到科尔沁法院,将0.2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子里送给郭某某。

5、非法收受律师张某某人民币0.2万元。

    2014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某某在办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颜某某代理律师张某某为了让郭某某审理案件中帮助原告,在科尔沁区法院,将0.2万元现金装在纸袋里送给郭某某。

6、非法收受张某人民币0.2万元。

   2017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某某在办理原告卞某诉被告**房屋维修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告找不到,原告卞某代理律师张某为了让郭某某审理案件过程中帮助原告找到被告地址进行送达,在科尔沁区法院大门附近,将0.2万元现金装在纸袋里送给郭某某。

7、非法收受律师白某某人民币0.1万元。

    2012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某某在办理原告潘某某诉通辽市**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代理律师白某某为了让郭某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照顾原告,在科尔沁区法院门口,将0.1万元现金装在纸袋子里送给郭某某。

8、非法收受刘某某人民币0.2万元。

    2009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某某在办理原告刘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代理律师系曹某某,办理案件过程中,经曹某某介绍,原告刘某甲女儿刘某乙为了让郭某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照顾原告,在科尔沁区法院,将0.2万元现金装在纸袋子里送给郭某某。

9、非法接受王某某人民币0.1万元。

2016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某某在办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原告崔某代理人王某某为了让郭某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照顾原告,在科尔沁区法院,将0.1万元现金送给了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办案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材料、到案经过、留置文书、审判管辖的请示、指定管辖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入党志愿书、公务员登记表,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自述材料、坦白交代违法问题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退还、返还款物决定书、银行业务汇款回单,审判管辖的请示及指定管辖决定书。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7)内0502民初96号民事裁定书、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4752号民事裁定书、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2)科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调解书、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09)科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调解书、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3577民事判决书、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4)科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1)科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1)科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09)科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09)科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

2.证人丁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张某、张某某、白某某、曹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崔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阿荣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5册、同录笔录光盘10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