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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0915,汉族,硕士研究生,**科长,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因受贿嫌疑,于2019年6月11日被鞍山市监察委员会批准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铁东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负责人、*处长的职位便利,为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鞍山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及承揽人防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鞍山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20542万元。以上财物均被郭某某用于个人或家庭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10年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世丰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南麓世家一期、东山春晓、乡湾帕提欧、南麓世家二期4个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四次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2.2010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德广场项目人防易地建设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中华路大德公司附近路边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蔡某某给付的人民币10万元。

3.2008年至2010年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辽宁华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财富中心、现代城2个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人防办门口的路边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甲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现金。

4.2007年底至2008年初,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睿达房屋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睿达花园新城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尚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5.2008年至2009年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九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九星长大广场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甲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6.2008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祥和园小区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郑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7.2007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凯圣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凯圣凡尔赛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鞍山市行政公共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林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8.2010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阔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阔元壹号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两次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内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9.2008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金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地名居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三次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内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10.2007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辽宁信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辽宁解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皇家名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某的人民币3万元。

11.2008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运通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东山林语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人防办附近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2. 2008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悠季居易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胡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3.2007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奥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千龙户三期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丙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4.2010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利花园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5.2009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紫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玉岱美庐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下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6.2007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时代东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鞍山时代财富广场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附近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焦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7. 2009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鞍钢嘉园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馨园小区正门口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杨某乙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8. 2009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通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通利花园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通利花园项目地点返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审批窗口的路上,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霍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9. 2008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批鞍山市宗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永缙学府房地产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11.56722万元的价格,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某手中买得永缙学府住宅一套。

20. 2015年至2019年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防办工程二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鞍山创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承揽市人防办烈士山“坑道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等监理项目上提供帮助,并在市人防办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21. 2014年至2018年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处长的职务便利,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科祥分公司,在承揽鞍山市人防地下街公厕改造等工程上提供帮助,并先后六次在市人防办楼下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孙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5万元人民币,0.5万美元。

22. 2015年至2019年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处长的职务便利,被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一公司,在承揽鞍山市烈士山坑道加固改造工程等工程上提供帮助,并先后四次在市人防办办公室内、千山风景区人防工程临时指挥部会场里,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防工程结建、收费审批表、项目手续材料、返款凭证等;

2.证人于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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