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路**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均已判决)系同胞兄弟。2005年,吕某丙纠集多人持枪与王某甲、杨某甲聚众斗殴后,在社会上名气大振。随着以马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审判,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身边分别聚集了潘某某、董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古某某(均已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2006年开始,吕氏兄弟以经营赌场为依托,不断扩大组织实力,又先后吸纳了刘某甲、曾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员。吕氏兄弟以亲情为纽带,以开设赌场为依托,相互支持,相互帮衬,带领所跟随的人员,先后有组织地开设赌场,通过发工资、允许在赌场放高利贷、卖烟等形式笼络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了以吕某甲为组织者,吕某乙、吕某丙为领导者,张某乙、刘某丙为骨干成员,董某某、刘某甲、郭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谢某甲、赵某甲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较多,层次分明,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吕氏兄弟为达到垄断、控制阜南县赌场的目的,不仅与社会人员王某甲等人逞强斗狠,在双方持械聚众斗殴中鸣枪示威,在社会上造成轰动效应,彰显了组织的强势地位,还通过威胁、辱骂、殴打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控制参赌人员。2006年以来,吕氏兄弟通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排挤竞争对手,提高经济实力,攫取经济利益,对阜南的赌博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阜南经济、生活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一)2006年4月10日下午,吕某甲、吕某丙、胡某甲等人在阜南县**镇**村开设赌场,张某甲在为赌场看钱箱子期间,因抽头问题和谢某乙发生争执、厮打。谢某乙等人离开后,在吕某甲怂恿下,张某甲伙同吕某丁、赵某乙、刘某丁等人追撵至阜南县**商城东门与谢某甲、谢某乙发生厮打,期间张某甲被谢某乙用刀捅伤。张某甲被送至阜南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吕某甲、吕某丙纠集潘某某、古某某、郭某某等数十人到阜南县人民医院,谢某甲亦从阜阳纠集多人到阜南县**附近,双方邀约在阜南县**殴斗。为在斗殴中识别己方人员,吕某甲一方在手臂缠绕白毛巾或佩戴白手套。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现场叫嚣,准备与谢某甲方殴斗。后因民警出警,双方殴斗未果。
(二)2006年5月,吕某丙与张某乙因赌博借款发生矛盾,吕某丙与张某乙电话相约在阜南县**公司附近殴斗。当日16时许,吕某丙纠集刘某甲、赵某乙、郭某某、古某某等十余人持刀、钢管、棍,张某乙纠集张某丙等人也持械,分别到达约定地点。吕某丙、刘某甲、赵某乙等人持械上前围住张某乙等人,后经胡某甲从中调解,吕某丙与张某乙就还款时间达成一致后,双方散离。
(三)2008年7月28日23时许,吕某乙与熊某某等人在阜南县**镇**路**练歌房观看演出。期间吕某乙要李某甲让座给其,遭到李某甲拒绝,吕某乙殴打李某甲,王某甲制止。吕某乙为此对王某甲心生不满,纠集潘某某、刘某甲、曾某甲、郭某某等数十人,熊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刘某戊、张某丁等人,到**练歌房与王某甲殴斗。古某某、孙某某持刀、棍等凶器叫嚣,潘某某辱骂王某甲,并叫嚣与王某甲方殴斗。王某甲等人追打潘某某,潘某某鸣枪,王某甲等人放弃追撵。公安机关出警后,吕某甲、吕某丙到现场将吕某乙带离。
三、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一)2007年4月3日14时许,倪某某、胡某乙驾车途经阜南县**路吕某丙家超市,因吕某丙岳父刘某己停放的三轮车影响通行,倪某某让刘某己挪车时,与刘某己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吕某丙父亲吕某戊到达现场与倪某某发生推搡,期间被推倒在地。吕某丙闻讯后,与董某某、赵某丁、郭某某等人到现场,董某某、赵某丁、郭某某持砖块击砸倪某某,吕某丙持刀将倪某某腰背部砍伤。胡某乙劝阻时,也遭到殴打。同年8月14日,吕某丙与倪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吕某丙赔偿倪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取得倪某某谅解。
(二)2008年1月19日凌晨,古某某驾车行至阜南县**大楼路口,因下雪路滑与朱某某驶的阜南县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的皖**号轿车发生刮擦。古某某持铁棍击砸朱某某驾驶的车辆,并伙同郭某某等人辱骂朱某某。经鉴定,被砸车辆受损价值3652元。同年5月27日,古某某与阜南县淮河河道管理局达成调解协议,古某某赔偿该局车辆损失3000元。
四、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06年3月份至2007年9月份间,吕某甲、吕某丙为获取经济利益,邀约胡某甲、谢某甲等人合伙在阜南县**镇**村温某某家门口、**村李某乙家、林场、**桥坝埂树林,阜南县**镇**村王某乙家、**庄东头、西头树林,阜南县**镇**村刘某庚家旁边树林、**庙北树林,阜南县**镇**庄张某戊门口的树林,临泉县**寨**村**庄树林子、**庄南边的树林、**村**庄张某己家空地、**园**村一家住户旁边的空地,阜南县**乡**村**庄村西头树林,阜南县**镇**庄村南台李某丙家旁边树林,阜南县**镇**村北边树林、**村**庄东侧树林,阜南县**镇**村刘某辛家等处开设赌场,聚集李某丁、刘某任、何某某等人,以推四张“大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庄家赢钱的百分之十的比例进行抽头,每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少则数十人,多则百余人。赌场累计开设一百天左右,每场抽头五六万元至二三十万元不等。吕某甲、吕某丙安排郭某某、隋某某等人在赌场内轮流负责看抽头钱箱子;另外郭某某、古某某在赌场内卖烟、烧香、放高利贷。赌场结束后,吕某甲、吕某丙向赌场工作人员发放二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的高额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何某某、刘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欢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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