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汉族,****县人,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14时20分许,无证驾驶吉AK3551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农安县三盛玉镇四道岗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1.94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曲某某、齐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