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山西省晋中市路桥**有限公司**。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9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在饭店吃饭饮酒。20时46分许,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D*****白色众泰牌新能源汽车途经凤仪街与东海北路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148mg/100ml。经鉴定,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3.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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