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冀RU****号小型客车,由河北省香河县钱旺镇大河各庄村经平香公路、唐通线、香宋路行驶至蓝韵之城KTV,在KTV内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报警。2019年9月28日经香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9.45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验报告书;4.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爱丽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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