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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大队**小队**站院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3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阿克苏市**乡**大队**小队路边停放的云CQ****号车内饮酒,于当日22时20分许,驾驶云CQ****号车在**乡**大队**小队行驶过程中,因与女朋友发生争执,群众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2020年09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家中吃饭期间饮酒,于当日18时许,郭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驾驶云CQ****号车,从**乡行驶至**路**公园十字路口时,与后面一辆小型轿车相碰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向当事人进行赔付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182****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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