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陕A****7号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沿韩森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半引路十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3mg/100ml,后将郭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留样和尿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2019】3423W号血醇鉴定报告显示郭某某血醇浓度为9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及通知书;
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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