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2********,汉族,高中,西安市碑林区**中队公益性岗位,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园**号楼**单元**室。2013年1月2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2日01时13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陕A****P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花隧道时遇民警检查,经鉴定,郭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5.69mg/1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2、查获照片、吸毒检测报告单、呼气检测单、前科材料;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代检察员:狄园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9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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