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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同年3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闽******小轿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友德酒店行驶至万好路与延寿路交叉路口并将所驾驶的车辆停在路口。2019年10月3日6时,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接到多名群众举报称该车堵塞通道,给被告人郭某某打电话直到8时许未能接通,交警部门准备派拖车将该车拖离时,被告人郭某某到场驾车启动离开时被交警发现有酒味,被告人郭某某拒绝吹气检测并欲离开现场,和现场交警发生推搡,后被强制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5.78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甄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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