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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向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购买柴油,后利用私自改装的车牌号为闽******的白色小面包车在晋江市**街道**社区**路口向孙某某、占某某等司机非法出售。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晋江市**镇**村租房被抓获,并被扣押上述面包车(车内有柴油700公斤、加油工具等)及一部vivo牌手机。经查,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经营柴油逾人民币1741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面包车、手机的照片等;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材料,称重笔录,晋江市商务局、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说明,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

7.辨认笔录:被告人对现场的辨认笔录等;

8.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美冷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六张、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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