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号“锋范”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路与**大道交叉路口处时,其车前部碰撞前方同向等待交通信号灯由许某某驾驶的鄂M*****号小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郭某某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郭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1.9mg/100mL。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取得了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4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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