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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郭*,男性,19***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郭*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号小型汽车,在渭南城区行驶至宣化路与胜利大街丁字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查及抽血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告人郭*的供述;4.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系从重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盈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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