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7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2015年6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冀A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饶某某饶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九铁路桥时,被饶某某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2.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满奖
检察官助理:蒋 婷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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