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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5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22时许,郭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赞皇县羊角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抽取血液送至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其鉴定结果为:126.5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前科、身份、及到案证明。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及照片、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期二个月执行,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连绪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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