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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25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栋**号,工作单位: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5日02时1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苏N*****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学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学苑路与东二环交叉口时,冲过东二环主路与辅路隔离带进入东二环主路,撞上东二环中央隔离带,至郭某某受伤,车辆及绿化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13日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交警大队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9.6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朱元晓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散页二页,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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