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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路南大街***号付1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006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军然

                                检察官助理:汪沛洁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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