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9时22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苏A0****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区程桥街道程新路大坝头路段与赵某某驾驶的苏A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他人报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5.9mg/100mL血。
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胡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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