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郭某某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9时22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苏A0****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区程桥街道程新路大坝头路段与赵某某驾驶的苏A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他人报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5.9mg/100mL血。

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胡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