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79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0 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01时05分许,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北大队在惠城区东湖西路路段设卡查车时,发现驾驶号牌为粤NR****的小型轿车的司机郭某某浑身酒气有危险驾驶的嫌疑,现场民警对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133mg/100ml。随后将郭某某带去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抽取郭某某肆份血样后,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22.2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立案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单;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彬
检察官助理:钟雯婷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9865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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