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9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14时35分,被告人郭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蒙HF****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东河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78.05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吸毒检测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拖移指定地点告知书、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返还物品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七)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两个月,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景瑞

检察官助理:聂彦欣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两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