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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1********,山西省平遥县人,住**街**路**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3日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雅马哈”100型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平遥县南外环路“四牛煤场”门口路段,与李某某驾驶晋0*****2号“五征”牌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220.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 、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晓铮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原籍;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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