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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3714811979********,户籍所在地德州市乐陵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村(租住),打工。1999年9月6日因盗窃罪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纺织大道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案发后民警多次传唤不到案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媛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村(租住),联系电话13869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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