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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潍坊市高新区**街道**村**号,住山东潍坊市寒亭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坊子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比亚迪牌轿车,沿寿光市大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碱路与寒留路路口南6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发现郭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即带郭某某到寿光市稻田中心医院抽取血样两份。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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