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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楼镇**村**村**号。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4日下午15时3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东明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9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接电话通知主动到东明交警队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言蔡某某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娄西章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某某镇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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