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号,无前科。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00时03分许,犯罪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临泉县**路**门前公交站台处时,与由北向南推行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内酒精浓度为184.0mg/100ml。系醉酒驾驶。
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前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临泉县**街道**庄**号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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