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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3********,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和平胡同6号增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9雪佛兰牌小型驾车,沿本市河东区雪莲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雪莲地道上坡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的检出乙醇,含量为166.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昆

检察官助理:吴锐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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