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磐石市**街**园**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7日21时许,磐石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在磐石市人民广场执勤巡逻期间,查获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山地摩托车,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从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7.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呼吸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桦甸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20]第09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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