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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路**楼**单元**楼**。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吉B****D号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光华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光华路与吉林大街路口时,撞到了邢某某驾驶的吉B****8号出租车,致邢某某受伤及两车车损。事故发生后双方驾车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上海路与太原街路口,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后协商未果,邢某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郭某某有醉酒驾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34.17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邢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邢某某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抓获经过;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

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酒精呼吸测试单;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6.车辆损坏照片;

7.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吉林市化工医院门诊病历;

11.调解协议书;

12.情况说明。

(二)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六)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平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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