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43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租住本市瑶海区*****商铺。2019年8月9日至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本市瑶海区大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荻港路口附近,将车侧方位停放在花某某皖A*****轿车和张某某皖A*****轿车之间车位时,因操作不当,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赔偿了花某某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事故照片、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花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事故责任认定;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租住本市瑶海区*****商铺,电话1555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补充材料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