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街**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京Q****8)行驶到本市门头沟区增北路石泉清扫班门口东侧,郭某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时驶入道路左侧,先后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上的树木及道路外绿地护栏相接触,造成护栏、树木及郭车受损,郭某某受伤。后群众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其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郭某某送检血液检材中酒精含量为150.5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价格评估,被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上树木及道路外绿地护栏等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0788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北京****有限公司人民币3200元,赔偿门头沟区****中心人民币7000元,取得上述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单、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介绍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评估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吹酒录像、抽血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郭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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