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乡**村**屯****,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马路楠海酒店对面,被民警查获。后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杰
检察官助理:李春庚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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