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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现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9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凌晨,郭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6073319********** ,户籍地址:****镇,联系电话***********。)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是日02时02分许,行驶至**大道****门口路段时,操作不当,车辆与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赣******号小型轿车和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会昌县交通管理大队在现场勘查时发现郭某某涉嫌酒后驾车,之后会昌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将郭某某带至人民医院请医务人员抽取了血样,并委托了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进行了鉴定,后会昌县交通管理大队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鉴定意见书,结果为郭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4.7mg/100ml。郭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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