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台铃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黑大公路自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停车等待右转的车辆时,所驾车辆前部、车身左侧后部与沿青冈县黄河路通往**镇施工路段右转弯行驶的张某某所驾黑B****2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二轮后补挡泥胶皮、车身右侧储水罐位置相撞,致郭某某所驾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某驾驶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车属性进行鉴定,属两轮轻便摩托车定义的范畴,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52.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10日郭某某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侦查,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当场抓获,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3.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青冈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伟志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冈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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