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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27日14时30分许, 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黑C****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桦南县土龙山**门前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 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岩松

检察官助理:姜昕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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