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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公刑诉〔2018〕68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9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楼**单元***户,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7时5分,被告人郭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城阳区文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城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查获后抽取的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处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三千到一万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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