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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住集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6时许, 被告人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柞线由**镇方向往**村方向行驶,行至清柞线27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

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利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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