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身份证号码220122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农安县**镇**村**屯**组,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城*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的朋友家中饮酒,当晚21时3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号牌吉******的小型汽车搭载彭某某沿万家丽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时代阳光大道路口时,被告人郭某某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抽血记录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检测报告;5.查获现场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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