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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长岭县******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4时许,太平川交警中队在**镇**路与**交汇处巡逻时发现郭某某酒后驾驶吉JU****号机动车,经委托乾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破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车辆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郭喜臣驾驶证复印件

2.被告人郭喜臣供述与辩解

3.鉴定文书:乾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讯问郭某某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喜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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