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群众,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浙E2****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吕路与图影大道路口处被刘某某驾驶的浙EH****小型轿车追尾,后何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轮流驾车驶离现场。在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查处时,郭某某有让人顶替行为。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青
2020年8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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