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王某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铜川市耀州区**乡**村**组**号,现租住本市王某区**村民房,系***村村民。该郭于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时34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且持有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陕B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王某区建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司门口时撞于道路北侧刘某某停放的陕UA****号轻型厢式货车尾部,致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8月3日经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315.4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车主刘某某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110、120接警记录;证人证言;现场勘察记录及照片;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视频资料;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且持有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偏僻路段驾驶,驾驶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兰菊玲
检察官助理 刘冰雁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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